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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391号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寇永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曹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