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寇永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曹 琦 更多数据: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寇永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曹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