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责人黄孟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秋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炳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洪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荣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有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华清。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卫东
审判员 楼晓东
审判员 王安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