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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691号

徐连增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徐连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农。

委托代理人:傅宝善。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连增。

委托代理人:诸葛友。

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连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召军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