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95号
负责人:李亚省,行长。
被执行人:宋秦生
被执行人:辛考芝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与宋秦生、辛考芝贷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08)陕证经字第003295号公证书及(2010)陕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秦生、辛考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宋秦生、辛考芝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08)陕证经字第003295号公证书及(2010)陕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