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二初字第349号

原告李德臣与西安凯莱旅行社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德臣;西安凯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新民二初字第349号 原告李德臣,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 被告西安凯莱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臣与西安凯莱旅行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臣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李德臣承担。

审 判 长  孟晓红

审 判 员  王 玮

代理

审判员  黎晓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