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新民二初字第349号 原告李德臣,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 被告西安凯莱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臣与西安凯莱旅行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臣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李德臣承担。
审 判 长 孟晓红
审 判 员 王 玮
代理
审判员 黎晓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