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倪中臣。委托代理人高允才。委托代理人王利。被告王佐坚。被告郑福。被告万赛柳。被告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徐家庄285号综合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王珍。(职务不详)被告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96号。负责人王则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中臣与被告王佐坚、郑福、万赛柳、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中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柏小彬
代理
审判员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