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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347号

孙某与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孙某,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陈迪新。

被告: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孙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