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陈迪新。
被告: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孙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
孙某与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陈迪新。
被告: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孙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