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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173号

李俊娥与薛现方、张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娥,薛现方,张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娥,女,194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薛现方,男,1982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鹏,男,1987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俊娥申请执行薛现方、张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现方、张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