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娥,女,194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薛现方,男,1982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鹏,男,1987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俊娥申请执行薛现方、张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现方、张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