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71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冯大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美多,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段振涛,男,1974年1月22号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0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6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马 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维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