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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4717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71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冯大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美多,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段振涛,男,1974年1月22号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0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6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马 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维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