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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139号

嘉善县银安陶瓷有限公司与浙江日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善县银安陶瓷有限公司,浙江日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139号

原告:嘉善县银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环北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日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之江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胡秀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银安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日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银安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银安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嘉善县银安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计慧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