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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497-1号

朱爱琴与杨七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爱琴,杨七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497-1号

申请执行人:朱爱琴

被执行人:杨七民朱爱琴与杨七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爱琴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