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497-1号
申请执行人:朱爱琴
被执行人:杨七民朱爱琴与杨七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爱琴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