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60号
原告:杜小娟。
被告:王宝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娟诉被告王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易青
杜小娟与王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60号
原告:杜小娟。
被告:王宝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娟诉被告王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