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6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2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唐某青举报称,在宝安区沙井有人贩卖毒品。公安机关按照唐某青提供的线索,在沙井街道辛养社区辛居路将正在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林某抓获,并缴获毒品两小包及作案工具电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毒品重0.4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青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共净重0.47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作案工具电动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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