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496号
原告:赵松涛。
被告:梁世久。
被告:杭州瑜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涛诉被告梁世久、杭州瑜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松涛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松涛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松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