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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903号

查秀琴与杭州富士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查秀琴,杭州富士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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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查秀琴。委托代理人吴守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士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责人郑元听。

上诉人查秀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原审在本案进入审理程序后,未经开庭审理,也未通知当事人举证的情况下,即以查秀琴未提供工伤认定依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审判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宗波

审判员 刘宏杰

审判员 马永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