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872号原告贾西宏。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高尚。本院受理原告贾西宏与被告李高尚雇员受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贾西宏于2010年12月8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西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