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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769号

吴潮海与何航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潮海,何航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潮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航伟。

上诉人吴潮海、何航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潮海、何航伟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潮海、何航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召军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