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潮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航伟。
上诉人吴潮海、何航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潮海、何航伟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潮海、何航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召军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