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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49号

郭云水、王某某与张广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云水,王某某,王玉安,张广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49号

申请人:郭云水,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王玉安,男,44岁,住济南市。

被

申请人:张广智,男,46岁,住济南市。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郭云水、王义豪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广智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张广智的车号为鲁AXXX**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