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49号
申请人:郭云水,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王玉安,男,44岁,住济南市。
被
申请人:张广智,男,46岁,住济南市。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郭云水、王义豪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广智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张广智的车号为鲁AXXX**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