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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48号

曹登勇与王庆伟、刘方军建筑工程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登勇,王庆伟,刘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48号

原告:曹登勇,男,住齐河县。

被告:王庆伟,男,50岁,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刘方军,男,44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曹登勇诉王庆伟、刘方军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登勇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庆伟、刘方军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庆伟、刘方军的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