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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763号

黄永品与周旭宏、蒋盛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旭宏,黄永品,蒋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旭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品。

原审

被告:蒋盛辉。

上诉人周旭宏为与被上诉人黄永品、原审被告蒋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旭宏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旭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代理

审判员  应 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梁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