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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881号

吴余忠与潘孝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余忠,潘孝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吴余忠。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潘孝洲。委托代理人蔡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余忠与被告潘孝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余忠以其与黄友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审结为由,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余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傅爱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