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袁某某,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袁某某,男,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某,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某某,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