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一初字第00375号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袁某某,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袁某某,男,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某,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某某,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