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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503号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