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