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90号
原告:诸暨市惠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组织机构代码:78046238-7。
法定代表人:田掌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向雁,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鑫澳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梅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82916944。
法定代表人:陆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惠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鑫澳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惠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鑫澳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依法减半收取9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30元,合计1,74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