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58号
原告:浙江梅轮电扶梯成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60502-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北工业园区梅中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钱雪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利,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梧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486181)。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大街与利群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郭锰铁,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轮电扶梯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密梧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梅轮电扶梯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7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