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一初字第282号-2原告王二华。委托代理人张双全。被告武振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高文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华与被告武振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华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二华负担。
审 判 长 兰瑞昌
审 判 员 吕 凯
人民陪审员 耿新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