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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676号

魏某与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魏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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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76号

原告:魏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西安分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新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淑茹,女,西北工业大学退休职工。

被告:毛某某,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缴。(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窦春育

审 判 员  范合瑞

代理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霍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