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76号
原告:魏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西安分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新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淑茹,女,西北工业大学退休职工。
被告:毛某某,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缴。(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窦春育
审 判 员 范合瑞
代理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霍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