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00801号
原告:张月飞。
委托代理人:马聪,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惠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新秦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浩忠,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瑞萍,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新秦路。
法定代表人:黄延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飞与被告陕西惠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飞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月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飞撤回起诉。诉讼费4228元,已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唐星利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