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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371号

李增贵与金建林、李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增贵,金建林,李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371号

原告:李增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曙峰。

被告:金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华生、万弈庆。

被告:李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贵诉被告金建林、李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贵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增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62元,减半收取计6328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7000元,合计95281元,由原告李增贵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周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