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371号
原告:李增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曙峰。
被告:金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华生、万弈庆。
被告:李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贵诉被告金建林、李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贵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增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62元,减半收取计6328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7000元,合计95281元,由原告李增贵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周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