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571号
申请人:万文庆。
被执行人:黄凯华。本院在执行万文庆与黄凯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普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洪兴
审判员 鲍茂方
审判员 高继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乃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