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王禹德。被告陕西诚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王禹德诉被告陕西诚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王禹德于2010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禹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禹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刘 茹
代理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中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