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945号
申请人:徐康。
被执行人:李传秀。本院在执行徐康与李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洪兴
审判员 鲍茂方
审判员 高继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乃先 关注公众号“”
徐康与李传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945号
申请人:徐康。
被执行人:李传秀。本院在执行徐康与李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洪兴
审判员 鲍茂方
审判员 高继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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