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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法执字第945号

徐康与李传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康,李传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945号

申请人:徐康。

被执行人:李传秀。本院在执行徐康与李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洪兴

审判员  鲍茂方

审判员  高继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乃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