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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825号

李晓梅、冮正超与李玉栋、邓素琼、李博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晓梅,冮正超,李玉栋,邓素琼,李博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李晓梅,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冮正超,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李玉栋,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邓素琼,女,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李博雨,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梅、冮正超与被告李玉栋、邓素琼、李博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梅、冮正超于201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梅、冮正超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梅、冮正超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周洁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