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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563号

袁陟桢与张菊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陟桢,张菊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563号

原告:袁陟桢。

被告:张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陟桢诉被告张菊梅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陟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罗 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