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994号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飞云路5号。法定代表人久保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华,男,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久保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刘 茹
代理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中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