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耀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艾拂晓 搜索“”
张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耀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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