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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5263号

西安景顺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景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5263号原告西安景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东路3号付3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不明。被告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东段华奥大厦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景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景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代理

审判员  宋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鲍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