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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崂王民初字第221号

何桂芝与何孝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何桂芝,何孝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崂王民初字第221号原告何桂芝,女,1948年5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霍吉峰,系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孝昌,男,195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于连青,系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芝与被告何孝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敏惠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赵振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 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