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010号原告李翠英。被告葛绍海。委托代理人周向阳,系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勇,系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负责人方方。委托代理人米莎,系公司职员。
原告李翠英诉被告葛绍海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翠英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翠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