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吴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于 锋 搜索“”
吴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吴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于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