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故民一初字第627号

吴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吴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于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