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一初字第127号

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进丰村249号。法定代表人石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夏文广,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1号。负责人周世平,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050号虹桥盛世莲花广场A栋8楼。法定代表人胡家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39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窦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