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443号原告王涛。委托代理人成花丽、陈渊,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金永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涛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涛减半承担5元。
审判员 周晓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云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