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陈小宁。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一君,男,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成良,男,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宁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村第五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宁于2010年12月1日向被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宁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宁撤回起诉。
审判员 牛毅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