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民终字第1361号

章玉林与张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玉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彰林。

上诉人张立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利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