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玉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彰林。
上诉人张立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利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