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马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资产经营公司,地址:本市,
法定代表人:朱成其。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住所: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德厚。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资产经营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2001)马民二初字第44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马鞍山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位于解放路56号的办公楼已于2003年2月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另查明,该被执行人早已歇业,并于2005年10月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2001)马民二初字第4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杨
审 判 员 卜仕海
代理
审判员 雍自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