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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马恢执字第4号

马鞍山市花山区资产经营公司与马鞍山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马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资产经营公司,地址:本市,

法定代表人:朱成其。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住所: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德厚。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资产经营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2001)马民二初字第44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马鞍山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位于解放路56号的办公楼已于2003年2月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另查明,该被执行人早已歇业,并于2005年10月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2001)马民二初字第4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杨

审 判 员  卜仕海

代理

审判员  雍自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