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932号原告何惠芳,女,193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建国,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花丽,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周芝峰,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曦,曾用名张茜,女,1993年11月5日出生。(未出庭)法定监护人周芝峰,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惠芳、张建国诉被告周芝峰、张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惠芳、张建国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惠芳、张建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惠芳、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0元。
审判长 曹 媛
审判员 段 军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