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560号
原告:张春林。
被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王家塔村。组织机构代码:739237188。
法定代表人:王伟。破产管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柳华、沈建红,该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林与被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