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979号
原告:王金发,宝鸡市床单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晓龙,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398号西部商贸中心11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小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义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发与被告陕西海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发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