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再字第13号
原审
原告:王保安,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审
被告:吴海臣,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吴海君,男,西安住宅第一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清伟,男,无业。
第三人:巩新魁,男,193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建国路小学退休教师。
第三人:王彩茹,女,194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第二压缩机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巩新魁,男,简况同上。原审原告王保安与原审被告吴海臣、第三人王彩茹、巩新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碑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7月8日本院以(2010)碑民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理中原审原告王保安于2010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保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0)碑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保安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军安
审 判 员 吴海玲
代理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吴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