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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2402号

盛茂陆与徐玉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盛茂陆,徐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402号

原告:盛茂陆。

委托代理人:陆军、张喜文。

被告:徐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茂陆诉被告徐玉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茂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盛茂陆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