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402号
原告:盛茂陆。
委托代理人:陆军、张喜文。
被告:徐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茂陆诉被告徐玉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茂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盛茂陆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琦 更多数据: